也有一些土地使用者,在無法使自己的用地專案變成臨時用地專案的情況下,會以符合臨時用地條件的項目申報求批准。 但在獲得批准後,就執行改變審批的用途,以得到不應得到的利益。這是一種以合法用地的形式,來進行非法用地的行為,是一種移花接木,換名審批的手法。 對之,有人戲謔之為 「掛羊頭、賣狗肉」。
(三) 以臨時名義先佔土地,隨以建設需要而造成永久使用土地的事實
也有土地使用者未有具備徵地條件的情況下,先以較便宜的代價,換取臨時用地的審批。 但在獲得批准後,即在其上搭建造永久性建築物,以達到長期佔用的目的。 這是先造成事實,等待政策放寬時,再利用違法用地集中查處的機會,以比正常徵地較低的費用,逐步辦理徵地手續。這樣的手法,實是一種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的臨時用地「步驟」,即把臨時用地作「徵地跳板」用途,以待時機成熟時圖利。
要杜絕上述的情況,改善臨時用地的管理制度,當局除應加強管制執行的力度,切切實實地依制度的規定來執行工作外,也應改善制度的執行文化,確保每一個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都明白善用國土為立足之根本,嚴格按照條件、程式來審批臨時用地,深入現場進行調查。對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執法人員應先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後,才可進行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