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濫用和管理

易長安 編著

國家對土地資源的運用管理,一向十分嚴格。 對土地發展,特別是有關建設永久建築物有關的發展,一向採取小心謹慎的態度,避免不必要地過度變更土地的永久用途。 不過,在一些情況下,為了因應經濟民生的發展,有限度地更改土地用途是有需要的。 對此,內地的地政當局便會容許某些土地,在某限定的時間內給人作某些臨時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臨時用地是指建設專案施工或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不過,任何制度即使如何有道理、編制內容如何完美,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人以種種的手法來繞過制度和規定來使用有關的臨時用地,以圖達到個人的利益。但在現實中,有不少單位和個人打著臨時用地的名義,改變土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延長土地使用期限,從事與臨時用地用途不相干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不僅違背了土地管理法規定臨時用地保障建設的初衷,而且擾亂了土地市場,破壞了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了土地資產流失,損害了國土資源部門的執法權威。

據內地一些評論者指出,濫用臨時用地的活動和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巧立名目,鑽法律空子

據悉有不少土地使用者,借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上急於求成的心態,遊說其放寬用地政策,給他們突破用地規限的機會。 這一來,把本不該使用臨時用地的項目,不僅給予推上臨時用地的審批快車的權利,且可免除其應要支付的徵地費用,平白地享受了上專案的優先權。 據指出,由於《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縣級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批准臨時用地,急於求成的地方政府就以種種理由,例如,為了保障經濟發展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門應靈活地執行用地政策,對一些有助地方經濟發展的土地使用項目,給予臨時用地權,再在不久後,以各種行政措施把臨時用地權改作永久用地批准。 雖說有不少土地管理部門對上層機關的要求予以拒絕,但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土地管理部門都在行政壓力下屈服,能在自己的審批許可權限內,協調運作,搞拉郎配,打擦邊球,作出「皆大歡喜」但長遠後果嚴重的決定。

(二) 以不同的旗號來獲得審批

也有一些土地使用者,在無法使自己的用地專案變成臨時用地專案的情況下,會以符合臨時用地條件的項目申報求批准。 但在獲得批准後,就執行改變審批的用途,以得到不應得到的利益。這是一種以合法用地的形式,來進行非法用地的行為,是一種移花接木,換名審批的手法。 對之,有人戲謔之為 「掛羊頭、賣狗肉」。

(三) 以臨時名義先佔土地,隨以建設需要而造成永久使用土地的事實

也有土地使用者未有具備徵地條件的情況下,先以較便宜的代價,換取臨時用地的審批。 但在獲得批准後,即在其上搭建造永久性建築物,以達到長期佔用的目的。 這是先造成事實,等待政策放寬時,再利用違法用地集中查處的機會,以比正常徵地較低的費用,逐步辦理徵地手續。這樣的手法,實是一種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的臨時用地「步驟」,即把臨時用地作「徵地跳板」用途,以待時機成熟時圖利。

要杜絕上述的情況,改善臨時用地的管理制度,當局除應加強管制執行的力度,切切實實地依制度的規定來執行工作外,也應改善制度的執行文化,確保每一個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都明白善用國土為立足之根本,嚴格按照條件、程式來審批臨時用地,深入現場進行調查。對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執法人員應先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後,才可進行報批。